一、查尋人口失蹤與撤銷
- 應備証件:最近相片二張,及戶口名簿。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各警察機關均受理。
- 受理方式: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二、查尋人口尋獲與撤銷登記
- 步驟一:
- 繳交最近相片二張。
- 戶口名簿。各警察機關均受理報案。
- 步驟二:
- 轄區派出所受理。
- 填具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
- 步驟三:由受理單位立即輸入電腦查尋。
- 步驟四: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送分局一組。
- 步驟五: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協尋。
- 應備証件:憑當事人有效証照及戶口名簿。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
- 受理方式: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四、入境人口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流程
- 步驟一:
- 憑當事人有效証照。
- 戶口名簿。
- 步驟二:
- 轄區派出所受理。
- 填具流動戶口登記聯單。
- 步驟三:甲聯由派出所自存。
- 步驟四:將乙聯送分局四組。
- 步驟五:丙聯由分局四組轉報入出境管理局
- 應備証件:填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一式三份。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
- 受理方式: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六、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或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者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流程
- 步驟一:填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一式三份。
- 步驟二:
- 轄區派出所受理。
- 填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一式三份。
- 步驟三:派出所主管核章。
- 步驟四:派出所自行備查。
- 應備証件:填具『住宿旅客登記表』一式貳份。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
- 受理方式:負責(管理) 人應於翌日二時前將『旅客登記表』送至(或可傳送) 當地派出所。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八、暫住於旅店、賓(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場所者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流程
- 步驟一:填具『住宿旅客登記表』一式貳份。
- 步驟二:
- 轄區派出所受理。
- 填具住宿旅客登記表一式貳份。
- 步驟三:派出所主管核章。
- 步驟四:派出所自行備查。
- 應備証件:
- 室外集會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各乙份,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單位) 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於六日前向分局提出申請。
- 國民身份証、申請人及代理人私章。
- 處理期限:三天。
- 承辦單位:各分局第五組。
- 受理方式:
-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 郵寄。
- 向轄區分局申請,如遊行路線橫跨二個以上分局者向警察局保民課申請。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十、集會遊行申請流程
- 步驟一:
- 室外集會申請書乙份,應附會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單位) 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於六日前出申請。
- 國民身份証、申請人及代理人私章。
- 步驟二:
- 分局五組受理。
- 承辦人簽核。
- 步驟三:組長。
- 步驟四:分局長決行。
- 步驟五:函復申請人。
- 應備証件:
- 申請書三份。
- 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機關團體免繳)
- 槍枝來源證件影本或槍枝查驗證乙份。
- 槍照費:甲乙種槍枝六十元、魚槍、空氣槍新台幣三十元。
- 國民身份証影本。
- 處理期限:十天。
- 承辦單位:各分局第五組。
- 受理方式:親自到場辦理(轄區分局) 。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十二、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流程
- 步驟一:
- 申請書三份。
- 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機關團體免繳)
- 槍枝來源證件影本或槍枝查驗證乙份。
- 槍照費:甲乙種槍枝六十元、魚槍、空氣槍新台幣三十元。
- 國民身份証影本。
- 步驟二:
- 分局五組受理。
- 承辦人簽核。
- 步驟三:組長。
- 步驟四:分局長決行轉報縣警局核發。
- 步驟五:通知申請人領證。
- 應備証件:
- 刀械來源證明。
- 相片二張。
- 刀械及證明書。
- 填寫申請書一式貳份。
- 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轉分局第五組辦理。
- 處理期限:三天。
- 承辦單位:各派出所、分局第五組。
- 受理方式:本人親自辦理。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十四、人民團體合法持有刀械攜帶入(出) 境申請流程
- 步驟一:
- 刀械來源證明。
- 相片二張。
- 刀械及證明書(出) 。
- 填寫申請書一式貳份。
- 步驟二: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轉分局第五組辦理。
- 步驟三:承辦人簽核。
- 步驟四:組長。
- 步驟五:分局長決行,轉報縣警局辦理。
- 應備証件:
- 刀械來源證明。
- 相片二張。
- 填寫證明書一式貳份。
- 處理期限:三天。
- 承辦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轉分局第五組辦理。
- 受理方式:本人親自辦理,統一收發管制。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十六、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申請流程
- 步驟一:
- 刀械來源證明。
- 相片二張。
- 填寫證明書一式貳份。
- 步驟二:承辦人簽核。
- 步驟三:組長。
- 步驟四:三組會簽。
- 步驟五:分局長決行,轉報縣警局辦理。
- 承辦單位:分駐(派出) 所
- 申請手續:請報案人攜帶失車資料及身分證至發生地分駐(派出) 所報案,查證屬實後發給汽、機車失竊、車牌遺失證明書。
- 繳驗證件:
- 身分證。
- 失車行車執照影本二份。
- 或牌照登記書(車輛原始證件影本) 。
- 或讓渡書、來源證、領牌證、違規單等影本。
- 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件等資料連同車輛被竊,經查詢「車籍檔」確認為失車之車主時,始核發失竊證明書 。
-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 市區分駐(派出) 所二日、偏遠分駐(派出) 所四日。
- 應備証件:
- 申請函。
- 演職員名冊。
- 劇情本。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各分局第一組。
- 受理方式:親自到場辦理,或傳真統一收發管制。。
- 申請方式: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十九、影劇及廣告等拍攝外景流程
- 步驟一:
- 申請函。
- 演職員名冊。
- 劇情本。
- 步驟二:承辦人簽核。
- 步驟三:組長。
- 步驟四:分局長決行。
- 步驟五:通知申辦人領取許可單。
- 應備証件:核准函影本二份、外勞名冊二份(蓋公司大小章或雇主私章) 護照正本、外勞本人。
- 承辦單位:分局第一組(外事) 。
- 受理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 應備証件:免。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分局第一組(二樓) 。
- 受理方式:轄區派出所、勤務中心、一一0受理並核轉。
- 申請方式:以電話、郵寄、EMail或親自到場辦理。
- 應備証件:
- 填寫報繳自衛槍枝報告書一式貳份。
- 自衛槍枝及執照。
- 由派出所製作筆錄,轉分局五組辦理。
- 處理期限:三天。
- 承辦單位:各派出所、分局第三組。
- 受理方式:統一收發管制。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 承辦單位:本分局刑事組
- 申請手續:
- 國內遺失:
- 請當事人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填寫中華民國遺失護照申請表二份,向戶籍地或遺失地警察分局辦理,經承辦單位傳真刑事局電資組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護照號碼與發照日期,填寫資料後,蓋分局印信及發文號碼交當事人收執。
- 當事人在申報遺失後又尋回護照,應於申報日起算七日內再回原申報分局繳回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並辦理尋獲撒銷。
- 國外遺失:
- 具備文件:
(一) 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正本。 (二) 我國駐外辦事處證明正本(遺失地) 。 (三) 入境證副本。 持上述證明文件直接向外交部申請,遺失後尋回護照,不能辦理冊撤銷。
- 若無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正本:則
(一) 向航空警察局二分隊開具遺失物查詢表、通知書等向分局申報遺失。 (二) 至法院公證通辦理公證手續,連同駐外單位證明及入境證明副本,至外交部辦理。
- 繳驗證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遺失護照申請表三份。
-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 應備証件:身分證。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承辦單位:分局偵查隊(一樓) 。
- 受理方式:上午十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止,下午三時至四時三十分止。
- 申請方式:家屬親自到場辦理。
- 承辦單位:各分偵查隊。
- 申請手續:
請當事人持身分證向戶籍地或遺失地警察分局報案,經製作調查筆錄後,由分局陳報警察局轉知各縣市警察局協尋,並以該分局報警察局函副本交當事人據為遺失證明。
- 繳驗證件:身分證。
-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時程約二日) 。
- 承辦單位: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
- 繳驗證件:
- 填寫申請書一份。
- 繳驗護照以外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繳交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 注意事項:
- 申報護照遺失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 未成年人得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理申請。
- 外國人持外國護照入境,遺失外國護照,申報護照遺失,應向遺失地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
- 雙重國籍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遺失外國護照者,請直接向遺失地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
- 承辦單位:事故處理之轄區派出所或交通隊(分隊)
- 諮詢單位:交通隊
- 申請手續:親自到事故處理單位辦理。
- 繳驗證件:駕照或身分證。
- 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 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得閱覽有關資料,其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 閱覽應在派出所或交通隊(分隊) 為之,不得攜出,其中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亦得應其所請複印交付。 交通事故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向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 法令規定:自衛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下罰鍰。
- 應附繳之文件及份數:
- 遺失槍枝申請書二份。
- 遺失證明文件。
- 所登遺失聲明報紙。
- 原領執照。
- 處理程序:(核定) 派出所(受理) →分局(核轉) →警察局(註銷列管)
- 處理時限:比照最速件辦理
- 法令規定:收藏之刀械遺失時,收藏人應即向列管警察機關報告並繳回許可証。
- 應附繳之文件及份數:
- 刀械遺失報告書二份。
- 原許可証。
- 處理程序:派出所(受理) →分局(核轉) →警察局(撤銷列管)
- 處理時限:比照最速件辦理
- 申報對象:
- 外出住宿旅店、賓(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 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或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 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 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 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 作業流程:
- 具申報對象 (1) 者:
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登記住宿人基本年資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 所辦理登記。
- 具申報對象 (2) 者:
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應自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十五日內造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如由當事人申報,使用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 所辦理登記。
- 具申報對象 (3) (4) 者:
由當事人自入境十五日內繳驗護照、入境證影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 所辦理登記。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工本費:無
| 一、 |
改善受理民眾報案態度、建立民眾對警察信心。 |
| 二、 |
賡續辦理「民眾舉家外出,加強住宅巡邏」等巡守治安措施。 |
| 三、 |
受理公司、行號、團體與民眾護鈔申請(含協勤民力支援)。 |
| 四、 |
清查、處理「行方不明、失蹤兒童」、「查詢人口」,勸導「翹家青少年、中輟生」返家團員等服務。 |
| 五、 |
關懷社區民眾、運用勤察機會,主動發現獨居、孤苦無依老人及殘障弱勢(或受刑人家屬),並發動轄區公益團體或廟宇慈善機構慰問救助。 |
| 六、 |
持續辦理「夜歸婦女(孺)代叫計程車,或派遣巡邏車順路護送回家」(以偏遠地區、刑案頻傳地點為優先)。 |
| 七、 |
擴大網際網路便民服務措施,促進警民關係。 |
| 八、 |
依轄區特性因地制宜,主動規劃並推動創新積極服務做法。 |
|
|